2.《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幹預經濟糾紛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非法幹預經濟糾紛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對公安不得幹預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有詳細規定:
(1)各地公安機關在承辦經濟犯罪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準確定性。任何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都不得介入。
(2)嚴禁濫用庇護審查手段。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受審條件的人員,不得使用受審手段。對在中國境內實施詐騙或者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的外國人,應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采取收容審查手段。
(3)堅決杜絕強行抓經濟糾紛當事人當“人質”,強行舉債要錢要物,徹底糾正“以查代收”“以退為進”的違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經費,不得截留扣押的辦案贓款和其他資金,不得搞“辦案提成”。
(5)公安機關派人到外地執行辦案任務,應按規定完成法定手續,並與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在其協助下開展工作。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規避外地公安機關自行抓捕犯罪分子。
(六)外地公安機關來本地辦案的,應當積極支持,熱情配合和協助;對依法執行調查取證、拘留逮捕罪犯、追繳贓款贓物任務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阻撓。
擴展數據
逾期貸款
1.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歸還貸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間的利息和支付貸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2.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壹般不會因為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而產生爭議;關於逾期貸款的利息,不僅當事人之間爭議很大,而且借款人應該以什麽標準支付,何時支付。
3.法官在裁決此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不統壹,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律師認為,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整合,讓大家的認識得到統壹。
4.銀行投入此類貸款的資金,未來可能收回,也可能收回不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很大,商業銀行通常要對這類貸款加收罰息。逾期貸款是銀行的問題資產,商業銀行要保持較高的資本準備金,準備金率壹般為50%。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逾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