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斷壯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逐漸入侵銀行卡收單市場。據統計,收單市場交易量中,銀行占70%,第三方支付機構占30%。
作為收單市場的新生力量,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抓住機遇,擴大發行規模。但個人第三方支付在推廣個人POS機時,卻為信用卡套現埋下了隱患。
有讀者向今日北京商報表示,個人在移動POS機時,可以用信用卡刷卡,將資金導入借記卡。持卡人只要支付1%的信用卡手續費,就可以輕松“盜取”卡內資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持有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者運輸壹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冒用他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
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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