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的當局是:
首先是法庭。公、檢、法部門調查、凍結、扣押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因為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是法官(審判機關),只有查詢權、凍結權,沒有扣款權,這其實與公、檢、法部門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第二,稅務機關。《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可以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第三,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涉案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第六十壹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由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稅款。”
只有下列機構有權查詢和凍結存款:
這些部門是:公安、檢察、安全、軍事安全、監獄安全和海關走私調查局。《刑事訴訟法》還限制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與公安機關同等的權利。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事保衛部門和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