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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透支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這是犯罪行為。使用偽造、冒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的法律後果:以刑法為視角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二)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6條信用卡欺詐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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