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在買賣自己的信用卡後自首的,按照規定壹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因存在自首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還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如何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壹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