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7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數額較大的;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為他人買賣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
個人申請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僅限於發卡銀行認可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非法)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