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九條信用卡催收函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及欠款余額、催收原因及相關法律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義務、查詢賬戶狀況、還款情況、提出異議及提供相關證據的方式、發卡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的異議後,應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提出意見,並進行核實處理。
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所欠款項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欠款余額、結構、幣種;(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