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要求分割時,仍會參照房屋的購買方式,對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雙方共同還貸。另壹方有要求分割的權利,但具體分割比例會參考對房子的貢獻以及婚後壹方是否是錯方,不壹定平分房子。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壹方補償。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民法典》第1087條涉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