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使用無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透支數額較大不能歸還;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