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第壹百九十壹條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並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了使支付令申請發揮應有的作用,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壹是理順債權債務關系,提交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如無債務,應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欠款金額或有價證券的書面證明;三是核實債務人姓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以便支付令送達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