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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案例分析:經辨認剛剛來入住的客人是國際刑警通緝的罪犯,怎麽辦?

立刻報警。

案例分析

目錄

壹、前廳案例

二、客房案例

三、餐廳案例

四、車輛案例

五、客人摔傷案例

六、消防案例

壹、前廳案例

1、多角色詐騙:壹天傍晚,北京某飯店服務總臺的電話鈴響了,服務員小姐馬上接聽,對方自稱是住店的壹位美籍華人的朋友,要求查詢這位美籍華人。小姚迅速查閱了住房登記中的有關資料,向他報了幾個姓名,對方確認其中壹位就是他找的人,小姚未思索,就把這位美籍華人的所住房間的號碼818告訴了他。

過了壹會兒,飯店總報務臺又接到壹個電話,打電話者自稱是818房的“美籍華人”,說他有壹位謝姓侄子要來看他,此時他正在談壹筆生意,不能馬上回來,請服務員把他房間的鑰匙交給其侄子,讓他在房間等候。接電話的小姚滿口答應。

又過了壹會兒,壹位西裝畢挺的男青年來到服務臺前,自稱小謝,要取鑰匙。小姚見了,以為果然不錯,就毫無顧慮地把818房鑰匙交給了那男青年。

晚上,當那位真正的美籍華人回房時,發現的壹只高級密碼箱不見了,其中包括壹份護照、幾千美元和若幹首飾。

以上即是由壹個犯罪青年分別扮演“美籍華人的朋友”、“美籍華人”、和“美籍華人的侄子”,而演出的壹出詐騙飯店的醜劇。

幾天後,當這位神秘的男青年又出現在另壹家飯店用同樣的手法搞詐騙活動時,被具有高度警惕性,嚴格按飯店規章制度、服務規程辦事的總臺服務員和總臺保安員識破,當場被抓獲。

評價:

冒名頂替是壞人在賓館犯罪作案的慣用伎倆。相比之下,本案中的這位犯罪青年的詐騙手法實在很不高明。總臺服務員只要提高警惕,嚴格按規章制度辦,罪犯的騸局完全是可以防範的。

首先,按酒店通常規定,為了保障入住客人的案例,其住處對外嚴格保密,即使是了解其姓名等情況的朋友、熟人,要打聽其入住房號,總臺服務員也應謝絕。變通的辦法可為來訪或來電者撥通客人房間的電話,由客人與來訪或來電者直接通話;如客人不在,可讓來訪者留條或來電留電,由總臺負責轉送或轉達給客人,這樣既遵守了酒店的規章制度,保護了客人的案例,又溝通了客人與其朋友、熟人的聯系。本案例中打電話者連朋友的姓名都叫不出,令人生疑,總臺服務員更應謝絕要求。

其次,“美籍華人”電話要總臺讓其“侄子”領了鑰匙進房等候,這個要求也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為按酒店規定,任何人只有憑住宿證方能領取鑰匙入房。憑壹個來路不明的電話“委托”,如何證明來訪者的合法性?總臺服務員僅根據壹個電話便輕易答應別人的“委托”,明顯地違反了服務規程,是很不應該的。總臺若能把好這第二關,犯罪的詐騙陰謀仍然來得及制止。

2、客人到前臺換錢

實際上就是魔術的障眼法。主要手段有寄存錢、小錢換大錢,主要技巧是吸煙薰服務員分散註意力或是所要紅包等理由。

案例(壹)大額換幣中藏貓膩

2004 年10 月29 日晚,保安部接到總臺員工的報案:半小時

前總臺收銀員A 不知道怎麽回事,壹下少了1000 元整現金。保安員立即對監控進行了回放,發現壹名40 多歲的男子到總臺後,要求用3000 元的50 元面值的換成3000 元100 元面值的。待服務員換好後,那男子接過去點頭鈔時,左手開始動手腳(其中1000 元被藏在手心中),然後將動過手腳的錢放回了服務員面前,轉而又要求將這些錢換成港幣或美元。當A 回答內賓不提供外幣兌換服務時,該男子要求將這3000 元再換回50 元面值的。由於A 的粗心大意(認為這筆錢點過後放在她看得見的地方,應該沒問題),在收回這些錢款時未再進行清點,就直接放回了收銀抽屜內,並將剛才50 元面值的3000 元現金歸還了他。此詐騙行為明了後,保安部立即向各部門做了通報並開展了相應培訓,最後報公安機關備案。

[分析]飯店是服務性的行業,我們在接受培訓時也壹直在樹

立“以賓客為中心”的服務思想。但值得註意的是,飯店服務的

產品應該是以飯店產品為依托的。本案中,總臺服務員的服務精

神可嘉,但卻缺乏警惕性。在飯店日常服務中,我們應該對壹些

沒有正常消費但提出其他服務要求的客人保持壹定的警惕性,不

讓他們有機可乘。

案例(二)瞞天過海

大堂裏來了壹個急匆匆的男子,徑直向總臺收銀奔去。“小姐,

快給我換5000 塊的錢。我等著急用呢!”邊說邊從身上掏出壹個

大牛皮信封,壹沓厚厚的人民幣露在外面,收銀服務員說到:“好

的先生,妳要怎麽換啊?”收銀從這位男子手中接過錢,細心的

數了起來。點鈔機驗過,沒有什麽問題。“哦,妳全部給我換成50元的吧,不用驗了,我的錢不會是假鈔的。”客人還是壹副很急的樣子。“請妳稍等。”收銀員細心的點夠100 張50 元的人民幣,交到這位男子手中。這位男子接過錢,數了數,放進了牛皮紙袋,正欲轉身突然又轉過來,“小姐,妳還是給我全換成100 元的吧。”說完又重新把錢從牛皮紙袋中取出,交給收銀員。由於是自己親自點過的錢,服務員這次接過錢以後,只是草草的數了壹下,便放入了櫃子裏面,不壹會兒,50 張100 元的鈔票交到了客人的手中,“請妳收好”。客人又重新將鈔票放入了牛皮紙袋。客人轉身走了幾步,又猶豫的轉過身來,對收銀員笑著說道,“小姐,不好意思,我還是沒有想好,妳還是給我換成50 元的吧,麻煩您了,我今天的事情比較特殊.。”說完又從牛皮紙袋中拿出剛剛數過的錢交給收銀員,收銀員又接過錢,由於是自己數過兩遍的錢,這次就沒有數就放進了櫃臺,重新數了100 張50 元的遞於這位客人,客人接過錢後,又數了壹邊,確認無誤後,露出了滿意的笑容:“謝謝妳小姐,妳們的服務真好。”說完便大步的朝酒店門口走去。客人走後,收銀員越想越不對勁,又重新拿出剛才客人交到自己手裏的錢數了起來,100 元的大鈔,竟然整整少了7 張!收銀員當場怔住了。

[分析]此種詐騙手段就是利用壹個特制的內有夾層的信封或

紙袋(裏面可以隱藏幾張鈔票),單獨作案。以換錢的手段,看準前臺較忙的時候,當著收銀員的面,反復的換不同的幣種,當收銀員感到厭煩和放松警惕的時候作案,達到“以少換多”的目的。多發生在總臺。對於此種詐騙手段的防範,服務員要在換錢時仔細清點數目,確認無誤後方能換錢,不能掉以輕心。發現異常立即通知監控中心,對此種客人進行重點監控,不給詐騙犯鉆空子的機會。

案例(四)換鈔

2004 年9 月17 日20:30 時,壹操外地口音的客人王某抽著

煙到總臺來要求將錢存在總臺,總臺小姐告知其非住宿客人不能

寄存,王某即要求住宿,並拿出6000 元人民幣交給總臺小姐,這時總臺小姐感到聞到煙霧很不便服,在點錢時,出現註意力不集中現象,點四次後才確定是6000 元現金,後將錢放入抽屜內,這時王XX 突然說不存了,要求將錢還給他,當總臺小姐拿出6000

元還他時,王XX 雙手接過,但未放進口袋和包裏,這時說要將50元面值的換成100 元面值的大鈔(這時他已乘總臺小姐不註意,偷偷抽走2300 元),總臺小姐見遞給他的6000 元錢王某未放進包裏,還是原封不動地遞還給她,以為還是6000 元,就同意了其要求,兌換了6000 元100 元面值大鈔給王某。王XX 接過錢後說,不住宿了,拿著錢就走出了酒店大門。

[分析]事發後,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並向旅館行業協會進

行了通報,同時請各兄弟酒店進行協查,如發現類似可疑人員予

以註意,並予以告知。同時,酒店作出規定:客人以小鈔換大錢

時,必須有保安在場的情況下才能操作。避免類似損失再次發生。

案例(五)紅包瞕眼法

2003 年12 月28 日,酒店餐廳來了壹位客人,自稱姓王,在

用餐結束後,來到收銀臺前,要求收銀員給他10 只紅包袋,說年底到了要分紅包用,同時,他拿出8000 元錢,要求全部換成100元面值的,換好後將8000 元錢全部裝入了紅包袋裏,過壹會兒又將錢全部從紅包袋裏拿出來,說要換成50 元面值的,這樣反復了好幾次,在反復換錢過程中,收銀員沒有發現王XX 偷偷地將錢藏了壹部分(1300 元),還以為8000 元錢數額沒變,在最後壹次換錢時仍兌換給他8000 元,當王XX 自以為得逞,換錢後欲離開酒店時被保安攔住。

分析:原來王XX 在收銀臺換錢過程中,乘收銀員不註意

將部分錢暗暗放進褲袋的動作,被消控員從監控裏看了個壹清二

楚,當王XX 欲離開時,通知治安保安當場攔住,並帶到消控中心進行詢問,同時向“110”報警。後王XX 退回騙走的1300 元錢,並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註:(1)不是客人不要提供方便。

(2)給客人提供方便必須有保安在場。

二、客房的案例

1、爬窗入室盜竊案(門窗沒有上鎖)

2、住店期間被打劫(犯罪分子尾隨客人進房,將客人捆綁手腳,封閉嘴巴後,將現金和貴重物品盜走並逃離酒店)

3、釣魚盜竊(底層客房,犯罪分子用竹竿挑客人的衣服或其他貴重物品)

4、欺騙清潔工,認賊為賓(服務員:請妳壹會來打掃,我需要準備壹些很技急的資料,清潔工沒有核對房卡就離開了,下午真正的房主回來了,發現東西丟了。)

5、客房物品被盜(客房配備的洋酒、壁畫、工藝品、電腦被客人盜走,不退房直接離開)

6、高科技犯罪(在鎖孔處塞口香糖)

劉先生和夫人在“十壹黃金周”時入住了某酒店的1112 房間,

入住的第三天上午購買了些土特產放在了房間,中午就去當地有名的菜館品嘗美食。當小倆口興匆匆回到酒店,準備收拾行李返家時,卻發現房內壹片狼籍,有人在他們出去吃飯的時候進入了房間並洗劫了房間內的貴重物品!劉先生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立即通知了酒店的安全部門,安全部人員趕到了現場,據劉先生核實,丟失白金項鏈壹條、筆記本電腦壹臺、人民幣3000 多元,總價值超過了2 萬元。詢問劉先生有沒有將房卡交給他人,劉先生十分肯定的說就壹張房卡,而且壹直帶在身上,出房間門時還將房門帶上了。十壹層高的房間,又沒有陽臺,小偷是從哪裏進來的呢?安全人員邊查監控錄像,壹邊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監控錄像上顯示兩名男子是推門而入的。仔細檢查,又發現房門上有口香糖的痕跡,安全人員恍然大悟,推斷劉先生買完東西回來時就被小偷跟蹤,趁劉先生開門後不註意,在房間門的磁卡鎖上粘上了壹團口香糖,劉先生放下東西出門吃飯時,認為飯店門上有復位器,就隨手帶上門,沒有核實是否關上就匆匆離開了。進壹步查看錄像,畫面證實了這壹推斷:從劉先生入住起就有兩名男子在樓層閑逛、踩點。劉先生買完東西回來時,尾隨其後,趁劉先生不註意時將口香糖粘在磁卡鎖上,劉先生走出房門認為房門已經關上後,歹徒入室作案?

[分析]客房失竊案經常發生於各個酒店,犯罪分子利用各種手段作案,屢試不爽。案件的發生給客人造成財產損失,並且給酒店帶來極壞的負面影響。罪犯在作案之前會對樓層進行踩點,觀察,利用客人外出的時間差,用各種手段打開房門,或利用客房相連,容易攀爬、或門窗沒有關上入室行竊。對於防範客房失竊事件,安全人員要做好巡查,遇到可疑人員要主動盤問,對沒有房卡的人員要及時進行勸離,同時監控中心要時刻註意客房樓層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樓層服務員要有較高的警惕性,註意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通知安全部,對客人門窗沒有關緊的要及時提醒或關閉。

備註:(1)犯罪分子不止壹次到現場踩點,熟悉作案的環境;

(2)監控設施完好,監控人員責任心強

(3)對客服務人員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詢問並通知相關人員保持高度警惕

(4)按規範操作,防止犯罪分子鉆漏洞

(5)保衛人員對攜帶物品進出酒店的人員高度關註

(6)勤查房,勤巡檢

(7)定期清理門鎖的信息

7、 嚴堵服務漏洞

酒店服務環節的漏洞,給歹徒造成可趁之機。漏洞出現之後,如何挽回,如何處理,就看酒店大堂副理的了。

早上10點,1904房的客人王先生稱其壹萬元現金在房間內被竊。值班經理接報後,立即與保安部主管xxx,管家部主管xxx趕到現場。據王先生述說,他公務完畢後,回到房間時發現放在行李架上的皮箱被撬開,裏面的物件零亂,內層的壹萬元現金不翼而飛。王先生懷疑有人進入其房間行竊。要求酒店給予處理結果。就此事值班經理與各部門主管張開了壹系列的調查活動。

1、請客人回憶始發經過,詳細填寫《遺失與盜竊記錄》,並征詢客人的意見是否需要報警,如果需要的話,我們可以從旁協助。但王先生表示不願意報警。

2、 要求管家部協助保安部調查所有出入過這間房的服務員,每位服務員書寫壹份事情經過。

3、查詢前臺接待處在王先生外出其間是否有其他人取過房間鑰匙。前臺接待員xxx稱曾經接過壹個自稱是1904住客王先生打來的電話,說他的朋友現在在前臺要進入他的房間,他因有要事不能趕回來,請為其開門。此接待員為確定1904客人的身份,要求其報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對方流利答出。接待員未經核對證件便為客人的朋友打開了房門。

客人回來後完全否認他曾打過電話回來。讓人懷疑究竟是客人在唱雙簧,還是另有隱情。王先生堅持酒店賠償其損失。值班經理明確向王先生表示,酒店要分清楚責任後才能做出賠償。如果酒店並無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客人威脅若解決的結果不能令其滿意,將向媒體披露此事。值班經理建議客人將此事交給警方處理,因為只有警方才具備專業的分析和破案能力,這是酒店保安部所不能比擬的。但王先生還是執意不肯報警。並在大堂內大吵大鬧,值班經理要求其立即停止吵鬧,否則將以擾亂公***秩序為由報警。為了避免影響到其他客人,將其帶到明珠廊偏廳,西餐廳準備了壹份熱氣騰騰的食物送到王先生面前。經過心平氣和地與王先生對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客人改為要求酒店出具壹份證明,證明其在店的損失和賠償辦法。經請示當日行政總值出示證明如下:

證明

xxx房王先生宣稱其房內現金被盜,酒店將此事全權交給警方處理,並服從警方的處理結果。

客人得到證明後,不再表示異議。退房離店

前臺接待處取鑰匙程序不夠完善。當值接待員僅憑壹個身份證號碼就確定客人身份,是考慮欠周到的。客人的朋友取鑰匙的時候亦無核對證件。值班經理建議前臺接待處對要求鑰匙轉借的客人,需要其填寫《鑰匙轉借授權通知書》並嚴格執行此程序。再也不能接受這種類似的電話授權。因為在電話中很難分辨客人的聲音及其真實身份,僅憑核對其身份證號碼是不可取的。如果客人真的有此需要,又不能趕回來的話,可以請他傳真壹份鑰匙轉交授權通知書過來,並附其簽名。然後核對簽名式樣,及查看過取匙人的證件壹致後才予發匙。

8、貴重物品究竟是指什麽物品

16日,南昌來鄭州做房地產生意的高先生,搬出了大學路桃源路交叉口的學府賓館,原因是3天前,高先生的兩部手機和1000多元現金在住宿時不翼而飛。高先生要求賓館方對自己在住店期間丟失的財物給予賠償,遭到了拒絕。派出所建議高先生求助消協,市消費者協會表示,由於此事已立案,消協無法介入,只有等待公安機關破案。

事由客人住店物品被盜 “6月3日我住進了位於大學路和桃源路交叉口的學府賓館,11日早晨醒來後發現放在電視機旁邊的包不見了,房門沒有撬過的痕跡。包裏有壹部諾基亞手機,壹部小靈通,另有1080元現金及身份證、合同書等。賓館應該賠償我的全部損失。”南昌的高明根先生說。 學府賓館的負責人梁高潮稱,在酒店丟了東西,酒店願意拿出700元作為補償,免收這兩天的房費,需簽下互不追究的協議。因無法認定客人是否真的丟了東西,所以不能全部賠償。市消協壹位負責同誌表示,消協在處理這些事上感到棘手,壹是像高先生這樣的情況,他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刑事案件超過消協受理權限。而在更大程度上,旅客沒有證據說明利益受損,也增加了消協調解難度。對此消協也只能盡量調解,但結果可能不壹定會讓雙方都滿意。

高先生的情況,說明了酒店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酒店所說貴重物品要登記,可貴重物品究竟是指什麽物品,酒店並沒有表明。客人壹般都有防範心理的,所以有壹些物品帶在身邊是可以理解的。酒店不能說因為朱先生沒有登記,就完全沒有責任。因此,作為酒店應考慮采取更靈活的處理方式,既“保護”自己,也不能讓消費者吃“啞巴虧”。

9、發生在酒店的重大案件

1999年7月8日23時許,大連市某大酒店發生了壹起搶劫、強奸案。犯罪嫌疑人葉柏、聞慶、趙愛軍在夜總會與服務小姐壹起娛樂後,將她們領到該酒店1709房間嫖宿。在該房間,趙愛軍突然手持水果刀威逼兩被害人脫光衣服,隨後三名犯罪嫌疑人壹起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被害人的手腳綁住,從她們包內搶去信用卡,並逼迫其說出密碼和臨時租住房屋地點。當夜,三名犯罪嫌疑人將兩名被害人輪奸。翌日8時許,由趙愛軍在1709房間看押被害人,葉柏、聞慶闖到二被害人分別租住的房屋,將現金、存折、信用卡等物席卷而去,到多家銀行將人民幣6.6萬元、美金1300元、港幣4200 元悉數取出,占為己有。此外,1999年5、6月間,葉柏還夥同他人,以類似手段,先後在深圳市、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甘井子區的幾家酒店實施搶劫犯罪多起,洗劫10余名服務小姐財物,折合人民幣近30萬元。

分析:犯罪分子以酒店為場所實施搶劫、強奸的犯罪活動之所以屢屢得逞,表明酒店業在治安管理方面存在許多令人憂慮的問題。外表森嚴,內部松懈,治安管理不善是大多數酒店的通病。雖有保安人員把守,維護治安秩序,表面看秩序井然,給人壹種安全感,但其內部在治安管理上卻異常空虛,幾乎找不到負責人員。為了迎合客人的心理,酒店方面都盡量避免“打擾”客人。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長達十幾個小時,他們卻只需在客房門外掛上“請勿打擾”的牌子,便可心安理得、肆無忌憚地實施搶劫、強奸犯罪。

因此嚴格入住登記程序,外松內緊,加強酒店住用的安全系數。酒店內發生刑事案件,不但給客人帶來了恐懼感,使之望而卻步,而且直接影響了酒店的形象及經濟效益。鑒於此,應該完善入住手續,認真核對有效證件,做到既對客人熱情服務,又在管理上周密細致,絕不能放松不管,聽之任之。同時走廊等區域應當有專人巡視、照顧,把防範同服務有機結合,力爭達到最佳的治安效果。

10、員工偷盜

7 月22日下午13:00 左右,禮賓部員工小葛像往常壹樣幫助客人提行李,當他在總臺等待客人登記並離開時,突然發現在總臺桌子的另壹個角落裏有壹包東西,他心裏壹陣莫名的激動,憑經驗,他明白那是壹筆數目可觀的現金。小葛慢慢地走過去,同時朝四周環顧了壹下,客人和員工都各自忙碌著,根本就沒有註意到他的動作,迅速將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裝著若無其事,隨著客人將行李放進房間。下午16:00 左右,保安部接到信息:壹位客人發現自己丟失

了壹包大約20000 元人民幣左右的現金,保安部立即展開調查。根據客人回憶,現金可能丟在了總臺。通過監控錄像,調查人員發現當天當班的小葛有嫌疑現象,並迅速來到其住宿,最後小葛交待了事情經過,追回了20000 元現金,酒店對小葛作除名處理,罰款5000 元並扣除當月獎金。

[分析]本案例中的小葛若能將拾到的現金上交大堂經理或歸還於客人,想必壹定能夠得到賓客的贊賞與賓館的獎勵,但小葛未能抵擋得住2 萬元錢的誘惑,最終犯下了嚴重的錯誤。通過本次事件的發生,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平時我們應加強員工的行為規範教育,同時強化員工法制觀念,讓員工清楚認識到壹件本認為無所為的小事情,卻是違法的溫床,從而自身嚴格約束自己,同時應加強管理者的督查力度,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三、餐廳案例

1、騙吃(三個人到餐廳就餐,點了好酒好菜、好煙,其中兩個提前離開,最後壹個給服務員交待,把我的包看好,我去趟衛生間,然後溜之大吉。服務員打開包壹看,裏面全是廢報紙。)

2、騙錢(換錢)

3、香煙詐騙案(換香煙)

4、利用婚宴人多盜竊

餐廳竊案

2002 年5 月6 日,在某飯店的豪華餐廳裏,餐廳裏掛著“喜”字霓虹燈,播放著象征喜慶的音樂,壹對紀念金婚的老夫婦在該餐廳宴請親友。餐廳門口設置了禮臺,擺放了壹盤盤壽桃,客人專設壹位約30 歲的女子招呼親朋好友,提醒來賓簽名留念。因為熟識,不少客人將皮包托這位女士看管,女士將它們全放在其身後的椅子上。宴會接近尾聲,賓客們都圍著這對老年新郎、新娘在“喜”字霓虹燈下留影,好不熱鬧。禮儀臺這邊的女士焦急地望著爭相拍照的客人,她也很想留下這難忘的壹幕。這時從門口走來壹名中年婦女,對女士說:“去照相呀!我幫妳看著。”簽名臺的女士毫不懷疑地離開她那重要的崗位,興沖沖地跑過去跟主人照相。事後這位女士說,她還以為那中年女子是餐廳的服務人員,而且由於簽名臺與照相的位置相距不遠,所以當時根本沒有考慮到安全問題。就在她離開的這壹會兒工夫,代人看管的皮包少了兩只。宴會結束後皮包主人來拿時發現這壹情況。起初失主和禮儀臺的女士還認為盜走皮包的是餐廳的人員,經過壹再說明飯店的服務人員壹定穿著規定的制服,而且在胸口戴著銘牌,才消除了誤會,但丟失的皮包卻找不回來了。

5、食品變質引起客人拉肚

酒店免費宴請賓客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誰來賠償中毒者損失

王某承包了壹家酒店,開業之際,為打響酒店的牌子,他廣邀有關部門及好友、同學等參加開業儀式,之後擺下十桌宴席,不料其中壹桌的客人餐後相繼出現腹痛、嘔吐等癥狀,經醫院診斷為食物中毒,他們治療後***花費醫療費6000多元。事後,作為王某好友的受害者有的自認倒黴,有的人則向王某要求賠償治療費,而王某認為,自己是免費請客,為此已經支出了近萬元,出現食物中毒實屬意外,要他承擔賠償責任是不應該的。那麽該由誰來承擔賠償醫療費責任呢?

評析:

首先,要看這種開業酒宴是不是經營行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從中可以看出,判斷壹種行為是否經營,取決於是否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王某開辦酒店是從事“營利性服務”,宴請有關部門及親朋好友歸根到底是為了促銷,具備了經營的性質。

其次,看免費吃請是不是消費行為。有關部門的領導和親朋好友前往吃請,實質上是接受了消費和服務,他們處在消費者的位置。從當時王某接待的客人來看,他們也只能屬於消費者,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看,該法並沒有限定只有明顯出資交易才能成為消費者,關鍵反映於經營者與接受方的合作。在本案中,王某發出請柬,請有關領導和親朋好友前往,表明具有***同的、壹致的意思表示,已在二者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性質,而服務合同的性質,決定了雙方主體只能是經營者和消費者。

從以上分析看,免費請吃屬於經營,參與請吃者屬於消費。那麽王某就必須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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