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和職工社保在符合文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4號)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合並。根據該文件第5條的規定:
(1)參保人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3.根據該文件第九條規定,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應當辦理以下手續:
(壹)由參保人員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書面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聯絡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絡函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連接中參保繳費信息傳輸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情況通知申請人。
4.上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65〕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