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實行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以下簡稱經偵局)、分局經偵大隊和派出所三級辦理,具體管轄分工如下:
1、經偵局管轄案件範圍:
1)只能由經偵局辦理的27種案件,主要是案件復雜,如涉及證券類犯罪案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及涉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等特殊身份人員犯罪案件;
2)涉案金額6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種案件:合同詐騙案、職務侵占案、挪用資金案,主要是根據案值大小來劃分;
3)市級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跨境、跨國犯罪案件;
2、分局經偵部門管轄案件範圍:
1)除只能由經偵支隊辦理的27種案件以外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2)涉案金額為不滿600萬元人民幣的3種案件:合同詐騙案、職務侵占案、挪用資金案。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4)區級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5)外國人犯罪案件。
3、派出所管轄案件範圍:
持有、使用假幣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詐騙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非法經營案;職務侵占案(主體限定為壹般工作人員,涉案金額不滿30萬元)。
對不屬於派出所管轄的案件,報案人可以到相關經偵部門報案。
擴展資料:
經濟犯罪偵查警察工作內容: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壹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壹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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