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補充規定的資產負債比例監控指標;
(二)相應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電信設備和營業場所;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 擴展資料: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七條?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文字資料:
(壹)申請報告;
(二)信用卡業務章程;
(三)信用卡部門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情況;
(四)擬發行信用卡的名稱、卡樣、發行範圍、發行對象的資料,以及擬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銀行或國外組織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簽訂信用卡代理業務協議,應將其協議副本和有關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辦信用卡業務的各銀行應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在辦理人民幣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業務中逐步開展收單、機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聯營合作。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