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惡意透支行為,有可能會坐牢。
《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
擴展資料:
《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百度百科-《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