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戶在郵件或者快件中夾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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