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息卡的功能如下:
1,交通管理功能,記錄駕駛人信息,記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記分、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學習等基本信息,維護其合法權益。使用該卡可以幫助識別機動車駕駛證的真偽,防止他人使用假證侵害駕駛人的合法權益,並當場繳納罰款。持卡人可以通過交警的移動警務設備當場接受交通違法行為並繳納罰款,縮短了處理時間。交管部門也可以更好地落實罰繳分離制度,規範執法行為,確認數字身份:交通安全信息卡是機動車駕駛證的輔助載體,配合公安部推廣使用的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
2.金融功能:交通安全信息卡還可以作為信用卡使用,具有壹定的金融功能;
3.ETC功能,交通安全信息卡具有“三秦通”功能,即高速公路非現金收費功能,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的方式完成高速公路車輛的收費。電子不停車收費暢通無阻,人工停車收費方便快捷,還可享受通行費八五折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
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