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銀行間交易執行以下利潤分享比例:
(1)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具、代理、互不收費等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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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種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由發卡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均為本次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行可以將交易明細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信用卡申請人完整、正確、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審核身份證件(原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營銷人員不得向客戶承諾發卡,不得以快速發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等名義營銷信用卡。
第四十條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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