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七條持卡人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時限內透支消費。金卡透支額度10000元,普通卡5000元。信用卡的最長透支期限是60天。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時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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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發行外幣信用卡、IC卡和修改信用卡章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參與信用卡業務的銀行應在信用卡業務過程中逐步開展收單、設備、信息、收卡等方面的合作。
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就近的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掛失手續。
第三十二條開辦信用卡業務的銀行總行應當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用卡業務統計報表,其分支機構和發卡機構應當按月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信用卡業務統計報表。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