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1997)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2.使用無效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擴展數據:
由於信用卡使用方便快捷,再加上科技的飛速發展,由於先消費後支付的機制,信用卡面臨的安全問題越來越嚴重,各大國際信用卡集團和全球發卡金融機構面臨嚴峻挑戰。信用卡的安全問題主要分為以下五個方面:
信用卡: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團使用偽造或無效的卡(過期/丟失/無效/損壞的磁帶等。)冒充真卡,直接欺騙商家或發卡機構。
持卡人:卡片保管/處理不當(過期/磁帶失效的信用卡未銷毀,或丟失後未立即失效等。),以及個人身份信息被無意中竊取或騙取。為了避免此類問題,市民不要輕易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最好不要委托他人辦理信用卡。
消費類商戶:服務人員在持卡人的消費過程中套打,或者盜用他的信用卡信息到其他商戶進行消費。這種情況無論是實體商家還是網絡虛擬商家都有可能發生。
發卡方:電腦系統被惡意入侵,盜取客戶基本/交易信息。也有肆無忌憚的組織內員工在屋內自盜,或內魔外邪的情況。
交易制度和機制:只要是人類制定或處理的,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人為的錯誤和疏漏;再嚴謹的交易機制,有了世界壹流的從確認到結算的交易系統,還是有可能被入侵,而所謂的“入侵”其實是有等級之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