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交貨來看,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所謂象征性交付貨物,目的是實物交付。
2.前者是指只要賣方在約定地點按時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產權證在內的相關文件,即使完成了交貨義務,也無需保證貨物到達。後者是指賣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或其指定人,不能以交付單據代替交付。在象征性交貨模式下,賣方憑憑單交貨,買方憑單據支付現金。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壹整套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3.相反,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到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因此,CIF交易實際上是壹種單據買賣。因此,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重要意義。
4.但是,必須指出,賣方履行提交單據的義務只是買方付款的先決條件。此外,他還必須履行交付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即使買方已付款,仍可根據合同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