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應當在壹個月內向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憑死亡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註銷戶口。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公民在醫療單位死亡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者社區、村(居)委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的;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故公民已經火化的,由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銀行卡申請表和合同是發卡銀行向銀行卡持卡人提供的合同性文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持卡人的簽名意味著他接受協議。
發卡行應當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銀行卡申請表和信用卡合同。
擴展數據:
賬戶註銷:
1.參軍:憑居民戶口簿和《公民入伍通知書》辦理。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隊院校的學生),在入伍前,憑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應征人員花名冊》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個人未申報註銷的,派出所調查核實後已參軍的,必須註銷其常住戶口。
2.公民出國或定居香港、澳門、臺灣省的,憑出入境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予以沒收。如果全家遷出,戶口本要沒收。
3.臨時出國、出境或自費留學的,只辦理出國手續,不註銷戶口。戶政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
4.死亡: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死亡醫學證明或死亡鑒定證明辦理,居民身份證收繳按綜〔2008〕654號辦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賬號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