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農村信用社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隸屬於縣級信用合作社,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合夥-集體所有。它沒有商業銀行那麽多業務,從功能上來說相當於商業銀行的壹部分。但性質與商業銀行有本質區別。
信用合作社和銀行
相似之處:都屬於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和資金結算業務。
差異:1。信用社的業務範圍壹般為農村和城市人口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如“農民工專用銀行卡服務”、“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銀行壹般為大鎮及縣級以上人口提供金融服務,品種相對豐富。2、信用社是縣級聯社,作為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在縣級以下設立分支機構;銀行有許多分行。分公司是非獨立核算的業務單位,通常是壹級法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