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房地產、環保、建設、市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組織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推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信用檔案,發布信用信息,推廣先進技術、新工藝和環保型、節能型新型材料,推進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健康發展。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裝修人,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是指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是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住宅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對住宅統壹進行裝飾裝修的,按照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征得業主書面同意。第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以下簡稱裝修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第十條 外地裝修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持有效證書到市建築業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十壹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從事特殊工種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上崗證書。第十二條 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三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範,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法承擔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責任。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質量標準。裝修人不得要求裝修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嚴禁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使用有害物質超標、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而未經認證的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產品。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違法建設的房屋、危險房屋或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進行裝飾裝修。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修改,並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準。第十六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進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第十七條 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質量安全生產措施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裝飾裝修施工質量和安全。
裝修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活動。第十八條 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告示裝修企業的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建築業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裝修人、裝修企業在裝飾裝修時,應當遵守供水、排水、供電、通行、采光、維修、節能設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