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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麽?

在我們踏入社會進行生活的時候,對於金錢的支出與獲取是離不開信用卡的,信用卡可以說就是我們用來維持生活的錢包或金庫。但是這也有可能會引起壹些不法分子的覬覦,進行詐騙,這是壹種犯罪行為。可是關於 信用卡詐騙罪 量刑方面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壹、信用卡詐騙的認定 (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必然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采取潛逃的方法躲避 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進行透支的情況經常發生,但行為人究竟是善意還是惡意、必須對其行為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具體結合到前述情況,如果采取提供假證明、假 身份證 的欺騙方法辦理信用卡,然後進行大量透支的,其行為本身就足以證明是進行惡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辦理信用卡,並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大量透支的,就從其透支前後的具體表現來進行分析,比如透支後潛逃的,或者經銀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償還的,或者大大超過自己的實際支付能力進行透支,實際上不可能償還的,都可以認定其屬於惡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1)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壹般來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因為行為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該是清楚的。但實踐中可能還有這類情況,即他人謊稱為行為人辦了信用卡而將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交由行為人去獲取財物,行為人對此信以為真。對類似這種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 (2)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雖系冒用但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自己擁有信用卡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拿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為人並非出於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還有行為人對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為人是出於開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過後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說明並予以償還的,由於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因此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對於區分行為人的透支是屬於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壹般來說,行為人連續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額或者對已透支額未按期歸還又繼續超限額透支且拒不償還的均可認為屬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雖超過限額透支但按期償還的則屬於善意透支。 (二) 盜竊 信用卡並使用的,應以 盜竊罪 認定 本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這種情形是指盜竊犯罪分子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後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所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明知是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該信用卡的。在後壹種情況下,對盜竊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可按盜竊犯罪的***犯處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使用,對使用者則不應按盜竊罪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其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處理。如某盜竊分子竊得壹張信用卡後,對其朋友說是拾來的,由其朋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使用者就不應按照盜竊罪處理,應當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規定處理。 (三)偽造信用卡並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定性問題 對於偽造信用卡並換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詐騙罪設立以前,我國 刑法 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信用卡是有價證券,具有貨幣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觀上有牟利目的,客觀上有偽造行為,就應定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偽造是手段,騙財是目的,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和 詐騙罪 的牽連犯,應以壹重罪處斷。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直接定詐騙罪。因為我國現行的有價證券有 支票 、股票、存折、 匯票 、公債券、國庫券(不包括外國發行的在我國流通的信用卡),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非法占有公***財產,事實上,持卡買貨的行為不具有營利性質,這種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是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而是社會財產關系。在信用卡詐騙罪設立以後,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按照本 法規 定,構成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應當以壹重罪從重處罰。由於兩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牽連犯中的結果行為即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為宜。 二、犯信用卡詐騙罪如何判刑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被 盜刷 的責任承擔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信用卡被盜刷,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如下: 1、盜用人--第壹責任承擔人 盜用人與持卡人之間是 侵權責任 關系,應當按照《 物權法 》和《 侵權責任法 》的規定,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超過壹定的金額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北京 盜竊罪的起刑點是2000元)。 但這種小額經濟類犯罪破案率較低,盜用人常常無法查出,就無法承擔返還該筆金錢的責任,因此,信用卡盜刷最終都淪為持卡人、銀行、刷卡商戶之間掰扯責任。 2、發卡銀行—未及時掛失的責任承擔人 發卡行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由辦卡時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各個銀行的約定不同,***同點是銀行只對未及時辦理掛失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此外壹律不負責任。 近來,有些銀行為了招攬業務,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務,在銀行卡丟失48小時(或24小時)內的盜刷承擔限額(5000或10000元)以內的責任,並且規定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非密碼支取、第壹時間掛失)。發卡銀行承擔的責任由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3、刷卡商戶—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對於僅憑密碼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戶負有核對密碼的義務;憑簽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戶負有核對用卡人的簽名與預留簽名是否壹致的義務。 刷卡商戶在未盡到上述義務時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4、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根據持卡人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信用卡,壹旦丟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盜刷,持卡人應當承擔與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過失相當的責任的。 壹旦信用卡被盜刷,大部分的責任可能在持卡人。 四、信用卡詐騙罪的 立案 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關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方面的標準以及相關的壹些內容 就大致是這樣的了。當然,信用卡詐騙也會由於壹些金額的不同,會導致判刑的不同,詐騙妳金額越大,進行的刑事懲罰就越重。國家對於詐騙行為是會嚴重處理的,會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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