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人民銀行要會同銀監會認真查找銀行卡業務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風險,不斷完善銀行卡業務法律法規,盡快制定《銀行卡條例》,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信用卡套現司法解釋,督促各銀行卡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銀行卡業務規範,全面開展銀行卡市場檢查監管。對違反實名登記制度、賬戶管理、利率管理、銀行卡業務安全管理和反洗錢規定的銀行卡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人民銀行要會同公安部盡快建立聯合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長效機制,協調兩部門、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的力量和資源,成立聯合打擊銀行卡犯罪辦公室,暢通信息渠道。
(十九)公安部門要保持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高壓態勢。各地公安部門要把查辦案件放在突出位置,集中精幹力量,認真梳理金融機構移交的犯罪線索,開展偵破工作,力爭破獲壹批大案要案,摧毀壹批犯罪團夥,摧毀壹批偽卡制造窩點。充分發揮服務和工作人員的職能作用,掌握銀行卡犯罪的新方法、新動向,及時通報金融主管部門和相關商業銀行。要配合檢察、法律部門加強分析研究,為刑事打擊提供法律支持。要改進和加強對銀行卡犯罪形勢的分析研判,提高防範和打擊犯罪的整體作戰能力。積極受理銀行卡犯罪案件,符合條件的盡快立案,快速偵破。要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建立聯合整治銀行卡犯罪長效機制,成立聯合整治銀行卡犯罪辦公室。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信用卡相關廣告的規範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提示廣告主加強對信用卡相關廣告的審查,不得為無營業執照或發卡機構授權的中介機構發布信用卡廣告。信用卡廣告不得含有“信用卡取現”、“信用卡貸款”、“POS消費取現”、“信用卡取現”、“刷卡壹站式服務”、“信用卡透支還款”等違法內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現的違法廣告進行查處。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打擊非法中介。信用卡咨詢、財務咨詢、資金借貸等業務不得核定企業經營範圍,防止咨詢中介企業以財務咨詢名義非法從事信用卡貸款業務。要配合人民銀行、公安部加大對以信用卡咨詢、財務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信用卡貸款業務的咨詢中介企業和信用卡套現商戶的查處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