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海外家庭每日預付現金不得超過65,438+0,000美元的等值金額,65,438+0個月內不得超過5,000美元,6個月內不得超過65,438+0,000美元。提前借現金會產生相應的手續費和利息。手續費:境內人民幣按每筆預借現金1%計算,最低每筆預借現金收費10元,境外(含港澳臺)按每筆預借現金3%計算,最低每筆預借現金收費30元或3美元;利息:預借現金交易不享受免息還款。從交易日起,按日利率0.5 ‰計收利息,直至結算日,按月復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