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動態管理信用卡的授信額度,並按照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者提供擔保。
發卡行應共同管理持卡人名下多個信用卡賬戶的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和取現授信額度,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商務采購卡取現信用額度應設置為零。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卡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取現提供授信額度以外的信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和取現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信用卡取現的信用額度。
2.發卡行應嚴格執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納入承諾項目“其他承諾”分項核算表外加權風險資產,並適用50%的信用轉換系數和根據信用卡交易主體確定的相應風險權重。
3.發卡行應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權和風險監控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系統和人員,確保24小時交易授權和實時監控。對存在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賬戶,應及時采取聯系持卡人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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