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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新規定

信用卡新規於 元旦 ,也就是2017年的1月1號開始執行,2017年1月1日起實行的信用卡新規我們有必要了解清楚。下面是我精心為妳們整理的關於信用卡新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妳們會喜歡!

信用卡新規定

 1.透支利息最高每日萬分之五

 《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日利率萬分之五則變成上限,而下限則在萬分之五上打七折,即萬分之三點五,選擇透支利率最低的銀行自然可減少利息支出。

 提醒:此外,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都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所以,選擇銀行很重要。

 2.滯納金改名"違約金",還多少可商量

 信用卡滯納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實際還款額低於最低還款額的情況下,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要支付滯納金。在信用卡新規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但這並不等於還不上也不用罰錢,而是改為由銀行收取?違約金?。

 提醒:持卡人有機會?貨比三家?。申卡時壹定要比較壹下銀行?違約金?收取的比例問題,挑選最劃算、最經濟的銀行。

 3.ATM機取現額度每卡每日最高1萬元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新規完善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ATM機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業務的限額,提高至人民幣1萬元。

 提醒:辦卡前壹定要了解現金提取額度、現金轉賬額度及手續費標準,更重要的是應了解銀行是否允許用信用卡給微信、支付寶充值,這可以讓持卡人使用更多的透支額度。

 4.免息還款期或將超過60天

 5.銀行自主決定最低還款額

 6.信用卡被盜刷,要予以合理補償

 新規鼓勵發卡銀行通過商業 保險 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對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權交易(盜刷)予以合理補償,以保障持卡人權益。

信用卡實施的新規

 1.同壹銀行異地取現轉賬免手續費

 為降低居民轉賬成本,9月30日央行發布的261號文件規定,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也就是說,最遲到2017年1月1日左右,市民在同壹銀行辦理轉賬業務,異地取現、轉賬都將免費。

 2.每家銀行只能辦壹張儲蓄卡

 按照央行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壹個人在同壹家銀行只能開立壹個Ⅰ類戶(為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下同),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根據央行方面的解釋,個人結算賬戶中的Ⅰ類戶為當前個人在銀行櫃面開立、現場核驗身份的賬戶,具有全功能;Ⅱ、Ⅲ類戶為通過銀行櫃面或者互聯網等電子 渠道 開立的銀行賬戶,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與Ⅰ類戶綁定使用;同時,央行也把支付賬戶分成了Ⅰ、Ⅱ、Ⅲ類。

 3.ATM轉賬24小時內可撤銷

 12月1日起,ATM、手機、網銀的轉賬有點麻煩了。在ATM機上轉賬的話,不管妳選擇的是實時到賬、普通到賬還是次日到賬,都要24小時以後才能到賬,轉錯賬、被騙了可以追回錢,不過也要提防新騙局哦!

 4.微信、支付寶等限制轉賬金額

 壹、銀行和支付機構與客戶事先約定限額和筆數。超過限額和筆數的,銀行賬戶轉賬應到銀行櫃臺辦理,支付賬戶則不得辦理。

 二、強化安全驗證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銀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櫃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采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

 三、設置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日累計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和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

 5.半年無交易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

 據公安機關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購賬戶、假冒開戶後,壹些賬戶不會馬上啟用,而正常情況下,個人開戶後壹般會立即啟用,長期不用賬戶應作為異常情況引起高度關註。

 在央行出臺的新規中,還規定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所有業務,待單位和個人重新向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身份後,方可恢復業務。

 6同壹手機號碼對應同壹身份證

 目前,隨著手機短信驗證碼、短信余額提醒和重要事項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機已經成為銀行和支付機構驗證個人身份和保護個人資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壹壹對應關系,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信用卡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52號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二十二、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財物壹律沒收。  偽造、變造的貨幣,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壹律收繳,上交中國人民銀行統壹銷毀。

 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的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4、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5、《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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