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明確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權限和程序,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工作人員姓名、查詢時間、內容和目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得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征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證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征信機構提供的信息僅供信息使用者參考。
第二十四條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收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