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發卡行應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
發卡行應根據信用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層級人員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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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四條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需要對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或電子認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金融機構在使用第三方認證系統時,應定期對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評估,確保相關認證安全、可靠、可信。金融機構應定期評估可供客戶使用的電子銀行資源的充足性。
第四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制定電子銀行業務連續性計劃,確保電子銀行業務持續正常運行。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業務連續性計劃應充分考慮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對業務連續性的影響,並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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