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父母離婚時的債務如何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夫妻共同債務的數額大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時,即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夫妻雙方的意見,並考慮其清償能力。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債務協議,可以由壹方全部承擔,也可以由雙方軍隊共同承擔。雙方不能就共同債務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但規定夫妻雙方不能就債務清償達成壹致時,由法院進行判決。當債權人沒有債權時,法院會主動審理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償,甚至將共同債務分割為若幹債務。該判決的效力如何約束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但是,判決不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而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原則上,生效判決的效力不適用顯然是分不開的。它不僅適用於雙方當事人,也適用於第三人,而且對全世界都有影響。二、如何界定什麽屬於共同債務(1)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的認定。在日常生活中,為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主要有:因購買共同生活用品而發生的債務;因購買、裝修、同居房屋而發生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支付治療疾病的醫療費用而發生的債務;雙方約定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產生的責任;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住房等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財產所發生的債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應當由雙方分擔的其他債務。(2)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工商或農村承包經營中產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產生的債務,共同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產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稅款。這裏的共同經營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由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債務也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可見,壹方在境外經營活動中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經營費用不足。所以,無論債務最初是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發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經營造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共同償還,只問用途,不問形式。(三)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產生債務的確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養育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的義務。在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之間有互相贍養、扶養的義務,兄弟姐妹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因履行應盡的法定撫養、贍養、扶養義務,如為必須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各欠債務。此類債務是因履行法定義務而形成的,因此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4)離婚後共同債務的確定。離婚時,夫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未作處理,或離婚後因原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產生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況如下:1。離婚時,雙方未能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產生的債務,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2.雖然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已有處理,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3.離婚後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4.因撫養子女或對子女行使監護權而產生的債務,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需要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債務,此時也需要處理。根據婚姻法規定,共同債務壹並清償。由離婚夫婦協商償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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