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通信設施的設計標準應當符合郵政通信和郵政業務的規定。住宅或辦公樓的竣工驗收應有郵電部門參加,沒有郵政通信設施的不得提供郵政服務。第四條新建、改建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築物,應當設置收發室,方便傳遞信件和報刊。第五條新建、改建住宅小區(樓),應當在每個單元首層樓梯處設計標準的家用信報箱,有條件的可以設置收發室或者信報箱(群)。第六條收發室、標準戶信報箱和信報箱群的建設費用列入工程預算。第七條設計或施工部門應按郵政部門提供的技術標準對信報箱(組)進行編號和加鎖。第八條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樓)內沒有郵政設施,或者設施已經損壞的,產權單位或者房管部門應當列出計劃,逐步完善或者修復。第九條新建、改建住宅小區(樓)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建、更名、遷建的,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房管部門憑核準的門牌號碼進行認證,並在投入使用後三個月內到市郵政局郵政調度室辦理用郵手續。
郵電部門接到通郵申請後,應在五日內到現場勘察,驗收合格後立即通郵。第十條郵政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樓總出入口設有收發室,有專職收發人員,並有收發專用章和收發人員印章;
(二)住宅小區(樓)內,設有收發室的,應配備專職收發人員,配備收發專用章和收發人員印章,信報箱應編號加鎖。第十壹條郵政設施驗收合格後,產權單位或者房管部門將郵政設施移交給當地街道辦事處管理。第十二條公民或單位有保護通信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或破壞通信設施,不得妨礙信訪。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四、五條的,責任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承擔補充郵政設施的全部費用,限期完成。第十四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清除障礙外,賠償實際損失。故意破壞郵政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五條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郵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賠禮道歉,並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郵政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