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 * *帶債,壹般來說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需要而發生的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舉證等壹系列問題,即使夫妻壹方發生的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往往被視為同壹債務。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類似問題,要做好證據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同債。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壹條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追認後壹方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相同債務。
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因此,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如果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該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註意的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為了夫妻*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 * *意思表示相同,從而證明該債務是夫妻* * *的債務。
百度百科-夫妻同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