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有相應規定:
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65438張以上不滿65438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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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籌建期為自批準之日起1年。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申請人擬使用境外銀行卡清算品牌,且擁有該品牌的境外機構已提供跨境交易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還應提供該服務由境外機構向申請人轉移的工作計劃和方案。
第十三條發卡行應加強止付名單管理,及時收發止付名單。?發卡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級別員工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