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累計次數超過十次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計次數在五次以上的;
4.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5.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
6.使用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以“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修訂)第二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者運輸壹百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