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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慶良判多少年

原告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與被告方慶良信用卡糾紛壹案,原告於2018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方慶良償付原告透支本金7868.09元,利息、違約金1816.89元(已算至2018年6月3日止,此後利息、違約金按雙龍貸記卡領用合約約定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本院於2018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丹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慶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經審理認定,2007年12月10日,被告方慶良向原告申請辦理雙龍貸記卡,原告經審核於2007年12月17日向被告方慶良發放雙龍貸記卡壹張,卡號為62×××24,信用額度為10000元,透支利息、超限費、滯納金等費用計收規則按照《雙龍貸記卡領用合約》及《雙龍貸記卡章程》的規定執行。被告領卡後多次消費,自2017年12月15日起壹直未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18年6月3日,被告***計透支本金7868.09元,利息、違約金1816.89元。原告催討無果,訴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壹款、第壹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慶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支行貸記卡透支本金7868.09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截止2018年6月3日的利息、違約金1816.89元,此後利息、違約金按《雙龍貸記卡領用合約》及《雙龍貸記卡章程》的規定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方慶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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