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的定義是什麽?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高亮《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催收超過三個月兩次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第壹,“惡意”必須是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應區別於存在合理因素不能返還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透支時沒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主觀故意,因而不能歸還,則仍屬於民事調整的範圍。第二,對“透支”數額的理解。1,絕對數額基點:刑法中的信用卡詐騙罪規定只有“透支”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詐騙罪中要評價的行為。2.“超額”的概念是相對的,“超額透支”的額度應該是相對於持卡人自身的收入和資產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和資產越多,“超出”的標準越高;反之,“過度”的標準就低。同樣透支5萬,對於收入較低的農民工來說是透支,但對於億萬富翁來說並不是大額透支。部分持卡人收入較高或資產較多,透支額度較高是正常的。3.區分的關鍵是要結合“過”的絕對性和相對性。在“超額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據持卡人的個人收入和資產狀況判斷是否屬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超額透支”。這既保證了法律規定的適用,又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做出了具體區分。惡意透支可分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和刑事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章程和約定故意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因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刑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刑事惡意透支按行為類型可分為超過限額的刑事惡意透支和超過期限的刑事惡意透支。如果透支超過限額,發卡行可以隨時催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精神,“不歸還”是指“自收到發卡行催款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歸還”;行為人不催收或者催收後自動歸還透支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催收後不償還的,稱為犯罪性惡意超期限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發卡行部分規定為1個月。透支金額未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不歸還的,將構成犯罪。演員領取後返還的期限為3個月。行為人不催收或者催收後自動歸還透支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壹般非法惡意透支與刑事惡意透支的相似之處在於每個行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否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是實踐中的標準。總而言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必須抑制我們對小利的貪婪。撿到別人的信用卡後,壹定要想辦法歸還。不要心存僥幸,隨意刷別人的信用卡。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詐騙罪,我們必須為我們的行為付出沈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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