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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信用卡是什麽罪?

惡意透支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四種表現形式:(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4)惡意透支。信用卡透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商譽透支是指持卡人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償還透支款項及利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根據我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金卡透支額度為10000元,普通卡為5000元,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具備“銀行催收”的要件,銀行催收後不歸還的,構成惡意透支。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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