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金融網從壹份裁判文書中了解到,壹位先生在廣發銀行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後,並沒有收到卡。直到他去辦理房貸,才知道自己名下有壹張廣發銀行的信用卡,自己因為違約上了失信名單。
沒用過卡,但是上了不可信名單。
當文先生想向銀行貸款買房時,得知其名下有多項不良信用記錄。2007年,文先生填寫了壹張廣發銀行的信用卡申請表,之後便杳無音信,沒有收到信用卡,也沒有用來消費或取現。文先生懷疑他人用他的身份證領取信用卡並使用,於是報警並向人民銀行提出異議。但廣發銀行廣州分行回應稱“異議不成立,應以客戶名義辦卡”,拒絕刪除溫先生名下的不良征信。文先生起訴維護合法權益。
銀行說,文先生用了卡,正常還款。
廣發銀行廣州分行辯稱,文先生向我行申請了兩張信用卡,雙方信用卡合同關系成立。在兩張信用卡開通至2010年2月3日10期間,溫先生有正常的用卡和還款行為。文先生在用卡過程中主動聯系我行變更賬單地址並激活新卡;文先生信用卡逾期後,我行多次撥打文先生手機催收欠款,文先生也多次承諾還款;至今,文先生的信用卡壹直拖欠,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記錄的欠款事實屬實。
法院認為,廣發銀行廣州分行提交的兩份信用卡申請表中顯示的簽名均經鑒定並非溫先生本人簽名,雙方對鑒定結果均無異議。由於兩份信用卡申請表均不能認定為文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為廣發銀行廣州分行關於雙方之間存在信用卡合同關系的抗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因雙方不存在信用卡合同關系,廣發銀行廣州分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提供的征信記錄和逾期記錄有誤,侵害了文先生的民事權益。現文先生申請消除兩張信用卡項下不良信用記錄的請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先生提供了《證明》和《律師費發票》,證明本案確實發生了律師費,還委托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溫先生主張廣發廣州分行承擔本案654.38+00,000元律師費是合理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廣發銀行廣州分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提出消除文先生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並支付先生律師費10000元。
客戶銀行卡被冒名頂替,可見廣發廣州分行發卡疏忽。不知廣發銀行廣州分行行長蔣友青是否知道此事,以後發卡時是否會加強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