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