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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我國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

法律分析:信用卡詐騙主要有四種:(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裏的偽造是指完全模仿真信用卡的紋理、圖案、區塊、花紋、磁條密碼,在真信用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非法制造信用卡。這裏的使用是指行為人本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他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廢信用卡,這裏的作廢是指過期作廢信用卡、掛失作廢信用卡和在有效期內停用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在信用卡業務中進行購物、消費、取現等欺詐行為;(4)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章程和約定故意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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