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條
盜竊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評論文章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財物的行為。
所謂盜竊,是指行為人以自認為財產所有人、管理人不會發現的方式,秘密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盜竊罪是盜竊罪區別於搶劫罪、搶劫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誌。盜竊罪的構成標準有兩個:壹是數額較大,即個人盜竊財物價值在500-2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可以在此範圍內自行設定起點。第二,很多盜竊案沒有處理。
,金額應累計計算。多次盜竊是指1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扒竊3次以上。“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如存款人的存款、債券等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等,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指盜竊國家壹級文物造成損毀、損失,無法追回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壹級文物1件以上的: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犯罪的主犯;
(二)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3)累犯;
(四)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