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信用卡並在知道是偽造、作廢信用卡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2)行為人盜竊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行為人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3)行為人知道盜竊的是偽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廢的信用卡,對其進行技術操作後將“死卡”恢復功能並使用的;
(4)行為人盜竊的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刑法規定的“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中的信用卡應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盜竊偽造、作廢的、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屬於冒用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應定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