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信用卡被盜刷被法院判決。
信用卡無密碼憑簽名消費,消費的簽名不是持卡人。法院判決銀行應承擔責任。
案例:
萬妻子於2月2011日在澳門發現信用卡被盜刷,立即掛失;在與銀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發卡行承擔責任。
萬某給妻子的信用卡雖然沒走,但在澳門被盜刷13086.39元(含透支額度5000元)。萬某夫婦將某銀行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支付其存款8086.39元及利息。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並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某銀行賠償萬某8086.39元及利息,透支金額由銀行自行承擔。
萬於2002年在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並於2007年為妻子辦理了附屬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費在5萬元以下時,不需要輸入消費密碼,只需核對簽名即可。2011 2月18日,萬太太的手機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她持有的信用卡跨行消費了5000元等信息。萬太太自己又沒花什麽錢,怎麽會有短信?他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掛失信用卡副卡,萬某於次日掛失主卡。經銀行提醒,萬老太於5月27日2011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報案,並將報案回執和港澳通行證復印件交給銀行工作人員,等待銀行處理。經過半年的等待,銀行沒有得到結果,也沒有確切的回復日期,於是萬夫婦壹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令銀行賠償被盜款項及利息。
經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銀行提供的三張POS機簽購單顯示,以萬太太的名義在信用卡上進行了三次消費,簽購單上的持卡人簽名欄簽有“王麗麗”字樣,而非持卡人萬太太的姓名。而且根據萬夫婦提供的港澳通行證,並無二人於2月2011日進入澳門的記錄。
越秀法院根據兩原告刷卡時間、地點及掛失時間、地點綜合分析認為,原告陳老太太的信用卡出現在刷卡地點不合理,並非持卡人本人操作。因此,可以推定涉案三刷卡消費為偽卡交易。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告萬女士可能委托他人使用信用卡或保管不當,信用卡丟失導致他人使用,故被告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證據,故法院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信用卡賬戶內存款安全的義務。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萬8086.39元及利息。
(廣東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