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發卡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信用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第四十二條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級別員工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額度。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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