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限的規定
在人民法院執行局於2065438+2007年2月28日出具的聲明中,對無信托被執行人的效力期間進行了說明。
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條件的,有效期為2年,但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至3年。
簡而言之,最短2年,最長5年,將被失信執行人信息從黑名單中刪除,撤銷“老賴”稱號。
二、如何撤銷失信被執行人?
很簡單,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提前撤銷該信息。
就是該還錢了,該處理了。完成後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同時,如果妳屬於以下幾類,也可以申請撤銷被失信人信息。
1,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2.雙方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4.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
5、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註銷失信人信息,刪除失信人信息。
總之,在失信被執行人的有效期內,想註銷的話,盡快補報信息是最容易的,否則2年後自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