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物理償還的情況下,是可以和發卡行協商延期或分期還款的。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壹)欠款余額、結構、幣種;
(二)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
(四)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六)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雙方達成壹致意見並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
擴展資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操作風險的防控制度和應急預案,有效防範操作風險。以下風險資產應當直接列入相應類別:
(壹)持卡人因使用詐騙方式申領、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風險資產,壹經確認,應當直接列入可疑類或損失類。
(二)因內部作案或內外勾結作案造成的風險資產應當直接列入可疑類或損失類。
(三)因系統故障、操作失誤造成的風險資產應當直接列入可以疑類或損失類。
(四)簽訂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後尚未償還的風險資產應當直接列入次級類或可疑類。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