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不得有超過兩家發卡銀行(附屬卡除外)向同壹名合資格申請人發出學生信用卡。發卡銀行在發放學生信用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在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前,發卡行必須取得第二還款來源同意並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制定學生信用卡業務管理制度,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評估、計算並合理確定其學生信用卡的第壹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的最高授信額度。學生信用卡不允許超限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