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沒錢還被銀行起訴,借款人最好根據判決盡早還清逾期,如果實在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可以與銀行協商,由法院調解後分期償還,壹部分,切忌選擇不理睬或壹直拒絕償還,消極對待是最壞的應對辦法,如果壹直不面對,銀行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借款人名下資產,或拍賣借款人名下車房。
如果沒有這類可以讓法院強制拍賣執行的財產,且負債人本人強烈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就會被列為失信被執人員;且若借款人明明有償還能力但是卻堅決不執行,很有可能會涉嫌刑法的判刑、拘役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壹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壹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壹份。